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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一步总结我国广东、北京等地诊断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医学专家提出的意见,我部对4月14日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重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和出院参考标准,并同时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现将修改后的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继续将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卫生部属、部管医院。
附件:1、修改后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试行)》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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