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1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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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的管理办法主要侧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此外对放射工作人员从业条件与培训均有明确要求和规定,并且强化了个人剂量的监测管理。新的办法对于《职业病防治法》中没有明确的放射工作定期体检周期做出明确说明,指出上岗后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
(市疾控中心 朱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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