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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每个人的健康。我国第一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简称《标准》)颁布于1985年,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健康需求的变化,此《标准》由卫生部于2005年组织修订,并于近日出台。为了帮助市民了解修订《标准》的意义、内容以及与老《标准》之间的差别,在这里为读者进行解读:
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根据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来考虑的,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来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即确保饮用水感官性状良好;防止介水传染病的暴发;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水质情况比较复杂,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种类多。因此,经过修订后的水质《标准》,由35项增至106项。其中毒理指标包括无机化合物和有机化合物。有机化合物种类繁多,包括农药、环境激素、持久性化合物,是评价饮用水安全的重点。增加的指标主要包括:有机物含量指标如化学耗氧量;有机污染物指标如消毒剂及其副产物、农药、内分泌干扰物、微囊藻毒素等;无机化合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水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饮用水中的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动物和蠕虫。为了保障饮用水能达到要求,定期抽样检查水中粪便污染的指标菌是很重要的。为此,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标菌是总大肠菌群。另外,我国自来水厂普遍采用加氯消毒的方法,当饮用水中游离余氯达到一定浓度后,接触一段时间就可以杀灭水中细菌和病毒。因此,饮用水中余氯的测定是一项评价饮用水微生物学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标。
其他和饮用水感官性状有关的化学指标包括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和溶解性总固体。这些指标都能影响水的外观、色、臭和味,因此规定了最高允许限值。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化学物质对饮用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传染病的暴发,而化学物质引起健康问题往往是由于长期接触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别是蓄积性毒物和致癌物质的危害。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大量化学物质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为保障饮用水的安全,确定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许浓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是自来水公司向公众提供安全饮用水的重要依据。
市卫生监督所 方霞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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