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条款:第二十五条 精神疾病患者自愿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办理就医手续。第二十六条 经诊断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诊断医师应当提出住院建议,由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第二十七条 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第二十九条 需要救治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疾病患者,由公安部门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治,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某地常常能见到一个赤身裸体的女精神病人在街上流浪。她全身污迹斑斑,仅穿一件敞开的肮脏不堪的衬衫,穿梭于人们回避、冷漠、甚至是不怀好意的眼光中,无人管她,不仅影响市容,也让人们看到社会保障体制的亟需完善。
解读:上述案例也是我们偶尔能见到的情形,为此,条例充分考虑了精神疾病患者的现实情况,规定了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医学治疗的几种不同方式。考虑到强制性条款涉及人身权利,无上位法支持;同时又考虑到重性精神疾病对公共安全和患者自身权益的损害,条例作出的规定较好地平衡了人身权利和公共安全,同时也较为全面地考虑到了各种情况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就医方式,案例所述情况在我市将得到较好地处理,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保障,社会公共秩序也将得到有效维护。
主要条款:第三十四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妥善看管、照顾精神疾病患者,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会;
(二)根据医嘱,督促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为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办理住院手续;
(三)为经诊断可以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四)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五)依法承担精神疾病患者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等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案例:某地农村一精神疾病患者李某因病情发作时不是砸家具、拆房子,就是打人,其父也惨遭其毒打。而其家中贫困,家人也无钱为其治病,以至病情越来越重。因担心李某肇事,其家人便干脆将其关在铁笼之中,并用一根铁链锁住其脖颈,长达5年之久。
解读:现实生活中,精神疾病患者常常受到社会的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而其监护人也会因经济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其监护责任,甚至因担心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而限制其人身自由。精神疾病患者常常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甚至会失去人身自由。为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同时在第四十六条明确了监护人未履行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今后如在我市出现发生在外市的这一案例中的情况,监护人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完)
《无锡卫生》1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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