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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条例故事篇
条例是这样起草完成的
宋瑞霖,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负责该条例具体起草审查工作,他亲身经历了条例火速出台的全过程。近日,他接受了央视≤新闻会客厅≥的专访。他回忆说——
4月14日下午,大概在6点10分,我接到一个电话,说是总理决定要立刻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当晚的≤新闻联播》就已经向全社会公布国务院要搞这么个条例的消息。
4月16日,我们很快被隔离,所以北京市第一批隔离的人,其实不是病人,是我们。那时,大家都集中到银龙苑宾馆报到。
16日这一天,我们是基本听专家介绍情况,大概那天有十几个专家,分别给我们详细介绍全国的防疫形势,使我们有了一个总体的框架,否则的话,我们就无从下手。
4月17日上午,大家集中讨论,理清思路。下午,我们就想分组,否则效率是很低的。
4月18日,我们全体同志就开始看着“墙”了。看墙的意思是,因为我们没有时间打印草稿,我们就把内容输入电脑,再用投影仪打到墙上,全体同志坐一个长条桌,看着墙上的条款,展开讨论。所以我们后面的四个半天两眼就是盯着那个墙度过的。所以真正到了4月l9日下午的时候,我们眼睛看字已经是花的了。
我们尽管用了这么短的时间要拿出个东西来,但我们脑子里总要有根弦,就是千万不要因为我们一时的感情冲动而出错。
起草条例的愤怒和理智
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专家们的心情是复杂的,有时他们愤怒,有时他们平静……
宋瑞霖说,因为在我们防非初期,在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就是一个信息不畅通。统计数字不准确、反应迟缓,造成了一些被动局面。而这个被动局面对国家造成了损害.并非某个人的问题。我们想到这些,不愤怒,没有感想,那是不可能的。
但我们必须要很理性地看待这个同题。因为就像一个人一样,你着急,你让他从中央电视台五分钟之内跑到天安门的话,那等于没跟他说一样,因为他不可能做到.如果他做到了,你就逼着他在造假。我们现在要在他能够做到的情况下,要求他必须做他该做的事。
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陈宝珍也负贵条例的起草工作,他说,我认为咱们的法律都是我们的工作经验的总结,而且是科学的总结。比如说SARS.我们能够尽快地预防控制它,但要经过一个怎样的程序,采取什么样的预防控制措施才能够达到我们预计的效果。这个非常重要。所以条例不是大家理解的就是管人的,你不这样做要处罚你。不是这个意思。
应急条例反思篇
非典走后,我们仍须常备不懈
目的:国务院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与指导思想是,着重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隐定。同时,为今后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法律制度。
意义:陈宝珍研究员在接受《新闻会客厅》专访时说.就传染病而言,现在世界上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所以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曾经说,就是我们人类面临着一场全球性的传染性疾病的危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也没有—个国家能够高枕无忧。所以我觉得制定这个条例,对我们今后的传染病的预防,或者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是非常有实际意义的,
我们这个法规所规定的条款是我们过去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验的总结,应该是科学的,这里面也包含着国外的—些经验。所以我觉得该条例应该是比较符合实际。
反思:目前这个条例出台了,相信大家都会重视它。但是如果非典过去了,又该如何看待这个条例?
宋瑞霖表示.有的同志问我,说你们搞了一个非典条例,我说不是,我们搞了一个突发事件条例。但是不是没有突发事件就没用了?其实不能这么去理解。我们突发事件条例强调了一个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常备不懈体现哪儿呢?我们这里有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要抓好科研工作,这是一个平时的认识。然后要做好物资储备,设施、设备,其他物资储备,而且还特别规定要把它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的预算。所以不存在或者说不应该存在我们这部条例被束之高阁,好像只针对非典的。确实,它是我们防冶非典的法律依据。
应急条例对话篇
条例让我们明白了什么
读者一:在谈到瞒报或者不报,我觉得我比较关心对这些官员提出来的要求和对他们处理决定。
读者二:有的人出现隔离逃跑事件,我觉得首先是道德意识不是很强。现在法律规定了,我感觉条例能更好地约束这些人。
读者三:通过抗击非典,我觉得医护人员非常伟大,随时有可能献出生命。所以新出台的法规,应该给医护人员有所奖励。
专家一:这个条例让我们明白了,在发生突发事件以前,我们大家应该做些什么准备,当发生了以后,我们应该怎么去应对,我想这是条例给我们最重要、最基本的指导意义。
专家二:这个法规条例它不是被动的,它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只有这样,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你才不至于不知所措。
专家三:在条例中明确了各部门应负的职责,应该完成的任务和所参与的合作方式,使各个部门在突发卫生事件过程中相互配合、上下衔接,为更好应对突发事件创造良好条件。
专家四:这个条例不仅仅是针对非典,还是对其他各种各样类似的问题,都可以采用条例进行处理,具有广泛的意义。
应急条例关联篇
何种瞒报、缓报行为不追究刑责
由于刑法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针对传染病防治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但是非典现在还没有被确定为甲类传染病,所以日前有关方面有所针对地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就此解释回答了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以前的刑事案也可按该解释处理
胡云腾说,司法解释没有独立的效力,它的效力随同法律的效力,在司法解释公布之前发生的案件也可以处理,按照刑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可以追究刑责的,就可按司法解释依法追究。司法机关现在正在办理的案件和今后办理的案件,都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该解释。当然,已办结的案件一般不再适用这个解释。
何种瞒报、缓报行为不追究刑责
陈国庆表示,我们注意到传染病防治法虽然规定禁止瞒报和缓报,但是它在后面规定刑事责任的条款中,没有规定瞒报和谎报这种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不咎既往的原则,应该是在卫生部关于抗击非典的一些通知、一些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布以后,再瞒报、谎报的,才能按照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条例措施篇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五大处理措施紧急应对
为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快速、有效地作出应急处理,应急条例规定了5个方面的应急处理措施。
按照条例,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情况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其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负责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送等。
第四,根据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等。
第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等。
事件突发应有应急预案
应急条例规定,应在全国范围内和省级行政区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学家应松年表示,从这次暴露出的问题看,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及时、有序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关重要。
按照条例,全国的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等。
条例规定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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