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出售任何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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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不得向消费者出售任何处方药。该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此外,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还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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